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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或单位定额财政补助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州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州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对应享有的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财政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生育第一胎并符合计划生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医疗费用的50%。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享受待遇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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