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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60号)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属)各单位:
  《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州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费征缴。各级财政按本级上年征缴额的1.1%为经办机构安排办公经费。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全州实行统一的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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