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属)各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提交的《甘南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8日州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甘南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
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以前,全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市按照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州劳社发<2007>207号)以及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关于再次核实全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州劳社发<2008>164号)上报的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基本任务
通过中央、省、州、县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2008年底以前将全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解决我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已经省上核实确认的我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州财政分别承担。其他因漏报或新增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承担50%解决,此次地方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州、县市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