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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积极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对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上条的基础上连续缴费每满5年提高5%,最高不超过10%。
  (十四)从统筹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1、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
  2、个人账户金额于每年第三季度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凭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费用发票于每年第三季度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报销,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核减。
  3、个人账户金额用完为止,结存可累计转下年使用。
  (十五)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26000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最高报销10000元。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十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2、未经批准、备案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3、基本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4、参保人员因违法违规造成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5、因自杀、自残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6、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7、进行整形、美容手术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8、因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品事故等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9、其他不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
  六、就医和医疗服务管理
  (十七)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需按定点医院的规定缴纳住院押金,出据医疗保险证等证件,出院时按规定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八)定点医院要熟练掌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一次性准确结算参保患者的住院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经审核无误后预留10%作为年度考核部分,剩余部分全额支付。因错误结算造成的应由参保患者缴纳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承担。
  (十九)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特殊病种,经个人申请、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门诊就诊时,一年内按一次住院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二十)参保人员因病经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定点医院出据转院证明,经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可到外地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住院终结凭接诊医院的有效发票、住院医疗费收费清单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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