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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⑷除学生以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年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属于一、二类的低保人员(学生除外)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
  2、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3、大、中专院校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
  (八)城镇居民参保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普通居民由(街道)社区组织,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由所在学校组织,暂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各类学校学生也可自愿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签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收缴。
  1、普通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清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从下年元月起享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参保周期;
  2、除新出生婴儿、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其它城镇居民初次参保,需等待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中断的参保人员,二次参保要一次性缴清中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满一个月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基金使用和待遇支付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甲类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下同)执行。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分别为:一级350元,二级700元,三级1000元。
  (十二)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依据住院医疗费金额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
分  项医院等级
一级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内60%55%5045%
10001元――26000元  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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