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在校学生;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失业登记证》(不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本市城镇居民;
6、农民工子女及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中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属地参保。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2、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足额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3、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证或IC卡;
5、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三、基金筹集和统筹标准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筹集标准为
⑴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6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给靖远、会宁、景泰等三县每人每年补助15元,给白银、平川等两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三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两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⑵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及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给市属院校每人每年补助20元,给靖远、会宁、景泰等三县属学校每人每年补助10元,给白银、平川等两区属学校不补助;三县财政给所属学校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两区财政给所属学校每人每年补助20元。
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各类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元。属于一、二类低保人员中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