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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在校学生;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失业登记证》(不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本市城镇居民;
  6、农民工子女及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中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属地参保。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2、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足额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3、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证或IC卡;
  5、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三、基金筹集和统筹标准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筹集标准为
  ⑴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6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给靖远、会宁、景泰等三县每人每年补助15元,给白银、平川等两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三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两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⑵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及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给市属院校每人每年补助20元,给靖远、会宁、景泰等三县属学校每人每年补助10元,给白银、平川等两区属学校不补助;三县财政给所属学校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两区财政给所属学校每人每年补助20元。
  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各类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元。属于一、二类低保人员中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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