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8〕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及《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电〔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引入多种形式的经办模式,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与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与基本医疗救助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统筹层次和覆盖范围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调剂使用基金。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持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在劳动年龄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及在劳动年龄范围内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包括:
1、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未满16周岁不在校的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