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政府驻地及其他重点地区粮油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7 通信保障
参与粮油应急工作的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向省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8 培训演练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粮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油)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泰安市分行与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油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油料)生产、增加粮食(油料)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及商品粮(油)库存,恢复应对粮油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