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未实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告知制度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或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企业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推行使用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且已在泰安市房产测量管理办公室签章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品房面积计算、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2、规范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商品房屋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规范房地产金融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住房贷款结构,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合理住房消费,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4、规范房地产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对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在开工之前统一核定基准价格;对普通商品住房,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限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