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规范施工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8、规范项目手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领取项目手册,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情况、物业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有关意见,并根据工程进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以及申请综合验收备案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附有关凭证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在每个季度末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未依法领取项目手册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查处。
9、规范项目资本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未办理资本金监管手续擅自进行开发经营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0、 规范竣工整体验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办理整体验收备案手续。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分期验收。开发项目经整体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开发企业应当自整体验收备案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房地产经营管理。
1、规范预(销)售管理。
(1)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须持开发经营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和分户平面图及商品房预售方案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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