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协议非法开发等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开发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书的内容,对工程开、竣工时间、项目产业化技术应用、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费的交纳、物业管理、整体验收备案等内容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凡未签订开发合同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4、规范规划控制管理。
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报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限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发建设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企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以及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5、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项目合法开发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开发企业须持开发项目证明文件、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须核查该项目的经营权证。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而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6、规范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拆迁许可,并按程序实施房屋拆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拆迁评估。对违反拆迁年度计划或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以及违法进行拆迁评估等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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