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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其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不定期核验开发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对申请新批、核定及升级的企业,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勘验,社会公示,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对不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内容和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开竣工、无开发项目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降低或注销其开发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3、规范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开发经营活动。具有四级和暂定级资质的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任务仅限在所在地城市范围内进行。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进入我市承揽开发建设项目,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管理。严格查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行为。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制度,设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市场诚信度差和多次出现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清除出我市房地产市场。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
  1、规范开发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计划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对不严格执行计划、不按时开竣工的,市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规范开发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报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发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规划条件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的依据之一。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超出开发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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