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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总论;
  (二)市场预测;
  (三)资源条件评价(指资源开发项目);
  (四)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五)场址选择;
  (六)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七)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
  (八)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九)环境影响评价;
  (十)能源资源消耗评价;
  (十一)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十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三)项目实施进度;
  (十四)投资估算;
  (十五)融资方案;
  (十六)财务评价;
  (十七)国民经济评价;
  (十八)社会评价;
  (十九)风险分析;
  (二十)研究结论与建议;
  (二十一)其他相关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搬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或论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8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工艺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否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主要设备选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达到经济规模或最佳产品方案;
  (四)投资估算依据、建设投资估算、流动资金估算、投资估算表是否科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五)项目对产业的优化升级是否具有带动作用;
  (六)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七)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对搬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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