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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8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督察,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区、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对于逾期未完成的省级以上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未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情况。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7月上旬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1.7月1日至7月15日,开展督察工作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2.7月16日至8月15日,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3.8月16日至9月15日,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4.9月16日至10月15日,开展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的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在各行动阶段截止日前2天将本单位阶段性整治工作的检查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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