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等非体育系统单位需要体育人才的,应当优先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下列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一)获得世界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洲体育比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全国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或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中、小学校应当择优录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退役的,应向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运动员退役申请表》,并由训练单位报市体育部门,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不再属于体育运动队在编人员,并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领取退役费。
第十六条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一)退役运动员应当在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退役运动员申请指令性安排(推荐)就业审批表》,原训练单位自退役运动员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体育部门审核;
(二)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训练单位送审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体育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并应当自运动员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荐就业等相关工作;
(四)退役运动员就业单位已落实的,市体育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录取单位及报到时间,退役运动员应当签收。市体育部门收到签收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录取单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