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三)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运动员;
(四)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运动员。
第八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但符合前条指令性安排就业条件的运动员除外:
(一)获得奥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九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和推荐就业条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条件而未选择的;
(三)经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退役运动员拒绝政府安置的就业岗位的;
(四)在推荐就业期限内经政府推荐就业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
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前应当办理退役手续。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自主择业;未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后要求回深圳参加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政府就业安置,但须于毕业前半年内向退役前原训练单位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门招聘会,为退役运动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体育服务业、业余体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资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新增体育社会指导员、基层体校教练等工作岗位,应当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