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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92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称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程序
  在继续严格执行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建档验收及住房补贴审批工作,改由市级各部门负责,并按统一的政策规定负责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市级各部门在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统一核定住房补贴财政补助金额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统一按各单位已上报的老职工人数的80%计算住房未达标人数,按住房未达标人数及人均5万元标准计算各单位住房补贴总额,按财政补助比例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单位,用于落实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低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高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纳入各单位住房基金统筹使用。
  三、调整部分单位住房补贴财政补助比例
  根据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各单位自有资金筹集能力,适当调整部分单位住房补贴财政补助比例。
  (一)历史上政府统一分房的机关单位,市财政仍按90%补助。
  (二)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且无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市财政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80%。
  (三)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但有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市财政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
  (四)转制集团公司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市财政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五)无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市财政补助比例仍维持50%。
  (六)有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市财政补助比例仍维持40%。
  (七)市教委系统在继续执行收费集中10%部分全部返还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比例由20%提高到40%。
  四、严格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认真做好老职工住房档案的建档审核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拨付住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落实自行负担的资金,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确保年底前将住房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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