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四)开户划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工程招投标证明》及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50%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六)决算核减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进行公示。
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2、工程决算书及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