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拉萨市委员会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跟踪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思想状况,激励受助学生奋发读书、感恩社会、热爱祖国。

  (七)西部助学工程等由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等渠道在我市的各级各类助学项目,统一由主管部门提出意向、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后按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批程

  第十一条 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市直各部门筹措的各种资助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归口到市教体局资助资金管理专户,由市资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贫困学生资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公开资助信息。市资助领导小组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学校、企业公开资助信息;

  (二)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从就读的学校、各县(区)教体局领取《拉萨市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受助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

  (三)审查资助条件。由各高中、职业学校、各县(区)教体局及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报市资助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四)公示。由市教体局、各县(区)教体局通过有效途径公示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如有异议的,各县(区)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领取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并自愿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证,到该生就读的高中、职业学校及县(区)教体局进行登记,并填写《拉萨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受资助的高中贫困学生完成一年学业后方可领取当年资助金;受资助的大学贫困生入学前一次性领取资助金,不能坚持学业中途退学者应退回已领取的资助金。

  第十四条 《拉萨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一式两份,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一份备案,县(区)教体局或所在高中、职业学校留存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