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市和县(区)有关助学政策的学生;
(三)已享受个人一对一长期资助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就读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元;
(二)就读自治区及重点高中及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600元;
(三)就读区内专科、普通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3000 元;
(四)就读区外专科、普通本科院校(含西藏民族学院)的贫困家庭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4000元;
(五)就读区外重点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
(六)孤儿考入高校的学生实行年资助政策,即当年入学时按上述三、四、五项资助政策执行,第二年起根据其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报请市资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当年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一次资助的金额。
坚持品学兼优的高中贫困生和当年考入重点大学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充分体现资助工作的导向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及筹措办法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助金;
(二)市(中)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的爱心捐款;
(三)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四)从市直各高中学校每年的学费中提取5%。
第六条 筹措办法:
(一)资助资金筹措采取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二)由群团组织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出倡议书的形式,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个人捐款。
第四章 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措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由市教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