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拉萨市委员会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拉委厅发[2008]83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8月5日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5日
拉萨市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
总则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够接受高中及职业教育,上得起大学,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007]6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条件及对象
第一条 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四)家庭贫困。
1、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农牧区、城镇低保家庭学生;2、孤儿;3、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户籍在拉萨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乡居民中的下列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
(一)计划内高中在校生;
(二)全日制职业教育在校生;
(三)高中毕业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被全国各类全日制本、专科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
第三条 不予资助对象:
(一)被国家实施免费教育的院校录取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