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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国际标准项目;

  2.国家标准项目;

  3.经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4.经备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项目;

  5.经备案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项目。

  标准须经有关部门发布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含1年)。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须为第1位。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六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标准化领域的学术论文;

  2.经鉴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

  3.经发表的有关标准化著作。

  第七条 属于上述申报范围,但已获得国家级、部级或市级标准化成果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标准化成果奖。

  第八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创新性:标准技术内容有创新,企业标准项目获得过专利;

  3.可行性:标准编写规范,能指导生产和管理,并取得实际成效;

  4.经济性:标准实施1年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

  第九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项目应科学合理,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一定难度和不同程度的学术价值;

  2.创新性: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为该专业领域的原创,观点新颖;

  3.可行性:能指导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4.经济性:项目应用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标准化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综合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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