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标准项目;
2.国家标准项目;
3.经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4.经备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项目;
5.经备案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项目。
标准须经有关部门发布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含1年)。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须为第1位。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六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标准化领域的学术论文;
2.经鉴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
3.经发表的有关标准化著作。
第七条 属于上述申报范围,但已获得国家级、部级或市级标准化成果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标准化成果奖。
第八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创新性:标准技术内容有创新,企业标准项目获得过专利;
3.可行性:标准编写规范,能指导生产和管理,并取得实际成效;
4.经济性:标准实施1年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
第九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项目应科学合理,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一定难度和不同程度的学术价值;
2.创新性: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为该专业领域的原创,观点新颖;
3.可行性:能指导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4.经济性:项目应用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标准化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综合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