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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8〕48号)


各区县教育局、医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77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本市启动实施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将本市0-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和婴幼儿的信息报送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发放到位。目前,在校参保登记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约130万人,参保率达98%。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本市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办理
  根据市纠风办、市教委、市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监〔2008〕8号)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2009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缴费时间,仍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西藏初高中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和来沪就读的西部地区农村来沪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二、相关工作要求
  教育、医保各相关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确保在校中小学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2.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通过网站上传在册在籍学生信息,并根据医保部门核对后反馈的信息,为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参保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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