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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2008年8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将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严格有序进行。检查中,在委托部分盟市自查、深入部分盟市重点抽查的基础上,还将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日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潘永如 孙雪伟
  联系电话:(0471)6600620 6600617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这次执法检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执法检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增强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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