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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成果规范要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划局。对符合上报要求的,市规划局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规划审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对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审核和审批。

  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会审予以审批。根据需要,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以及听取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并结合公众参与报告书等予以审批。

  3、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应符合本规定并应按“特别论证制度”予以审批。

  4、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除涉及公众利益外不予调整。

  5、对不符合任务书批复要求的,书面通知区、县规划部门予以修改后另行报批。

  根据需要,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参与相关审查会议。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和公众参与报告书,由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一)对于浦东新区、郊区区、县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及成果,应按规定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 (信息公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规划成果等审批结果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审核及发布工作规则》予以发布。

  第九条 (其它)

  (一)未按本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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