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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除本条(一)所规定情形之外,涉及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结构布局等强制性控制指标有一定调整,且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 (编制要求)

  (一)因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编制或调整导致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区县规划部门等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

  (二)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因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或深化的,应经市规划局依申请审核同意,由区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上述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编制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同步上报后,按规定程序一并审批。

  确有特殊原因(如规划控制线编制)而无法同步编制和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后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另行制定。

  对第四条(二)依申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任务申请与审核

  区、县规划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向市规划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市规划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同意的,应予批复并认定属一般性局部调整或技术性局部调整,明确相关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公众参与等要求;审核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函复并告知理由。

  (二)规划编制与上报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照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批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规定。

  对于一般性局部调整(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区、县规划局参照《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暂行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规划所在区域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天,并收集公众意见,汇总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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