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验收。各盟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2009年2月至3月,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将联合对部分盟市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9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将联合对全国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把握政策,健全制度。各盟市、旗县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各盟市、旗县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三)加强检查,确保实效。各盟市、旗县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任务。
(四)查处案件,追究责任。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选择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各盟市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要据实填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