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此次清理和检查工作继续由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系电话0471-4215926)具体组织协调。
(二)职责分工。自治区、盟市两级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1自治区和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2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和《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3自治区和各盟市审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审计任务,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土地出让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做好相关工作。
4自治区和各盟市监察部门负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5自治区和各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的管理,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自治区和各盟市相关部门要注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纪线索,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从现在起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或贯彻意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领导机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搞好动员,认真加以部署,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2008年10月15日前,各盟市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15日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依据《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填报)。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督促检查。2008年8月下旬至9月,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盟市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所属旗县进行全面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