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7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7年9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清理,查处并纠正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但同时也发现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还需进一步规范,宗地规划不全和供地后再调整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决定在今年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经自治区有关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组织查处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5号)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设定、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本级、所属部门、旗县(市、区)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