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人常发〔2008〕4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10月中下旬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并赴部分盟市进行重点检查,其他盟市委托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检查。
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请重点检查的市人大常委会配合做好检查的有关工作;请委托检查的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并于10月上旬将执法检查报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0471)6600662(传真) 6600659
联系人:王霈、刘廷辉
附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8年8月18日
附件:
一、指导思想
本次执法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我区房地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各盟市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情况。重点内容是:
(一)房地产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非城镇建设用地的依法管理及清理整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