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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震减灾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

  3.做好石家庄市地震观测站院内自备井的水位、水化观测项目建设工作。

  (六)石家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1.地震科普知识展厅建设。

  2.地震观测仪器陈列厅建设。

  3.地震自救互救演示厅建设。

  4.地震断裂带及观测台站分布电子展示厅建设。

  5.多媒体放映厅建设。

  (七)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1.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调用机制。

  2.以市、县民政部门现有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为依托,适当补充抗震救灾所需的工具和专项物资储备,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系统,纳入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救灾物资调配计划。

  (八)开展建筑抗震普查工作

  1.全面启动对全市既有建筑的抗震普查,查明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和基本情况。

  2.制定方案,进行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

  (九)抢救历史地震观测资料

  1.对前兆观测数据和图纸进行抢救,分期分批的进行电子化处理,进一步实现数字化。

  2.建立数据库并实现数据查询与管理,为地震监测预报和科研服务。

  (十)修订石家庄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对1992年编制的石家庄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行修订。

  2.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依法纳入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做好规划的统筹协调和财力保障工作,确保规划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防震减灾意识;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制定一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的政策性文件,使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项目设计中,要依法充分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进行抗震设防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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