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照片档案资料:黑白片扩印照片5寸(含以下)2元/张,超过5寸的,每寸加收1元,10寸10元/张,12寸20元/张;彩色扫描复制A4纸15元/页;翻拍照片15元/张,加修30元/张。
(3)录音档案资料复制: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盘,CD复制15元/盘。
(4)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VCD复制15元/盘;DVD复制20元/盘;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盘,转录为CD30元/盘;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以内的120元/盘,30分钟以上收170元/盘。
(5)档案资料扫描刻录软磁盘10元/盘,扫描刻录光盘20元/盘。
3、档案资料证明费
对个人出具与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相关的城建规划、地下管线(网)等档案材料的证明(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100元/份;对单位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400元/份。
4、档案整理编审费
市城建档案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由原按卷计费调整为按建设项目面积或工程投资额计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按每平方米1.2元计费收取档案整理编审费。
(2)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地下管线、构筑物等,按工程项目造价(不含设备)的1‰计费收取档案整理编审费。
建设单位自愿委托城建档案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图,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费和档案资料证明费(复制工本费照收);个人、单位或企业查阅自己的档案资料,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费(复制工本费照收);特困户和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利用档案资料的,减半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和档案资料证明费(复制工本费照收)。
五、市城建档案馆应认真执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请将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我局。
七、本文执行日起《关于
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7]338号)即告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