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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2)照片档案资料:黑白片扩印照片5寸(含以下)2元/张,超过5寸的,每寸加收1元,10寸10元/张,12寸20元/张;彩色扫描复制A4纸15元/页;翻拍照片15元/张,加修30元/张。
  (3)录音档案资料复制: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盘,CD复制15元/盘。
  (4)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VCD复制15元/盘;DVD复制20元/盘;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盘,转录为CD30元/盘;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以内的120元/盘,30分钟以上收170元/盘。
  (5)档案资料扫描刻录软磁盘10元/盘,扫描刻录光盘20元/盘。
  3、档案资料证明费
  对个人出具与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相关的城建规划、地下管线(网)等档案材料的证明(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100元/份;对单位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400元/份。
  4、档案整理编审费
  市城建档案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由原按卷计费调整为按建设项目面积或工程投资额计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按每平方米1.2元计费收取档案整理编审费。
  (2)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地下管线、构筑物等,按工程项目造价(不含设备)的1‰计费收取档案整理编审费。
  建设单位自愿委托城建档案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图,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费和档案资料证明费(复制工本费照收);个人、单位或企业查阅自己的档案资料,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费(复制工本费照收);特困户和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利用档案资料的,减半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和档案资料证明费(复制工本费照收)。
  五、市城建档案馆应认真执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请将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我局。
  七、本文执行日起《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7]338号)即告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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