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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清淤、保障生态用水工程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取水许可工作的力度。

  5.1.5 市林业局

  负责区域内的防护林带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荒山绿化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职能。

  5.1.6 市环境保护局

  对石家庄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区域重大水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加大对水环境质量的统一监管,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对各区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5.2 监督管理

  5.2.1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严格区域内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于高污染、高水耗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2.2 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依靠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对水污染源的控制水平。

  5.2.3 全面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

  对主要污染物COD实行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核定制度。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目标应列入各县(市)、区长目标责任状,以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5.2.4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齐心协力,综合治理,执法监察采取多种方式,一是自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各县(市)、区及各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治理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促进规划的落实;组织联合执法监察,相互检查。二是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对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效果显著的宣传表彰;对于不执行市政府批复规划的,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把全面推进与阶段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确保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5.3 规划实施保障

  5.3.1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为真正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同步协调发展,各级政府把水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纳入经济规划中,制定和执行有利水环境改善的城市规划,加强实施水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力度,切实有效地控制水污染。

  利用市场机制,制定有关水开采税的法规,实行有偿使用资源,适当调整水价,大力鼓励和提倡中水回用,减少污水外排量,以保护水资源,防止过度开采。

  利用经济增长有利条件保护水环境,要保证新的增长是由低污染的清洁投资所推动,引导公共及商业性部门投资有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对供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投资,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造福。

  5.3.2 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和保护水资源,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合理调配水资源

  首先应下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多种工业小区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禁止和加速淘汰技术工艺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严重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的落后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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