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清淤、保障生态用水工程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取水许可工作的力度。
5.1.5 市林业局
负责区域内的防护林带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荒山绿化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职能。
5.1.6 市环境保护局
对石家庄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区域重大水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加大对水环境质量的统一监管,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对各区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5.2 监督管理
5.2.1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严格区域内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于高污染、高水耗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2.2 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依靠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对水污染源的控制水平。
5.2.3 全面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
对主要污染物COD实行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核定制度。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目标应列入各县(市)、区长目标责任状,以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5.2.4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齐心协力,综合治理,执法监察采取多种方式,一是自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各县(市)、区及各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治理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促进规划的落实;组织联合执法监察,相互检查。二是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对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效果显著的宣传表彰;对于不执行市政府批复规划的,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把全面推进与阶段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确保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5.3 规划实施保障
5.3.1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为真正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同步协调发展,各级政府把水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纳入经济规划中,制定和执行有利水环境改善的城市规划,加强实施水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力度,切实有效地控制水污染。
利用市场机制,制定有关水开采税的法规,实行有偿使用资源,适当调整水价,大力鼓励和提倡中水回用,减少污水外排量,以保护水资源,防止过度开采。
利用经济增长有利条件保护水环境,要保证新的增长是由低污染的清洁投资所推动,引导公共及商业性部门投资有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对供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投资,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造福。
5.3.2 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和保护水资源,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合理调配水资源
首先应下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多种工业小区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禁止和加速淘汰技术工艺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严重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的落后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