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力度
严格控制新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防止产生新污染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水上旅游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关、停、改造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对79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废水排放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严查偷排偷放,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区域内企业中水回用率,深化重点污染企业治理,减少废水排放量。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1。
4.4 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要求,“十一五”期间,石家庄市列入其中12个项目,总投资为161966万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10座,总投资153566万元;重点企业污染源治理项目2个,投资8400万元。
资金筹措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争取国家支持
对于规划中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要积极申请国债资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2)地方、企业自筹
企业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投资主体,对于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部分项目补助,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内的项目。
(3)创新机制体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投入体系
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将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化,资本化,强化排污申办登记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开放环境污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建立有益于污染治理市场发育的价格体系,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置的收费标准,保证“保本微利”运营。
(4)积极利用环保绿色通道,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环保贷款和赠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各部门职责
为保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顺利实施,各相关单位要统一行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保石家庄市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5.1.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导并监督石家庄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及资金投入的实施,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规划中提出的一些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宏观引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并会同财政局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
5.1.2 市财政局
指导并监督规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有关收费资金的管理。
5.1.3 市建设局
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及运营机制,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宣传和制定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做好城市节水工作。
5.1.4 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