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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五、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补偿、扩大绿地和园林景点建设。
  六、园林绿化设施拆除、绿化恢复工程以及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申请和服务双方参照园林工程定额等规定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须按章纳税。
  申请方可自主委托具备园林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树木移植、修剪,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方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七、物价部门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园林部门和提供施工服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颁发<南京市园林绿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地建字[1991]113号、宁价非字[1991]188号、宁园办字[1991]171号),《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绿化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5]57号、宁园绿字[1995]38号)同时作废。
  十、本文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园林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

树 种

单位

规 格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落叶乔木

干径5cm及以下

190

干径50cm以上,每增加5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6-10cm

770

11-15cm

1800

16-20cm

2830

21-25cm

3970

26-30cm

5020

31-35cm

6070

36-40cm

7130

41-45cm

8450

46-50cm

9780

2、落叶灌木

高40cm以下

100

高度200cm以上,每增加20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高41-60cm

240

高61-80cm

380

高81-100cm

590

高101-120cm

740

高121-140cm

900

高141-160cm

1060

高161-180cm

1220

高181-200cm

1390

3、常绿乔木

干径5cm及以下

280

干径40cm以上,每增加5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6-10cm

550

11-15cm

1380

16-20cm

2290

21-25cm

3150

26-30cm

4010

31-35cm

4870

36-40cm

5730

4、常绿灌木

高40cm以下

100

高度200cm以上,每增加20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高41-60cm

260

高61-80cm

400

高81-100cm

560

高101-120cm

710

高121-140cm

860

高141-160cm

1010

高161-180cm

1160

高181-200cm

1320

5、片植灌木

M2

高40cm以下

120

高度100cm以上,每增加20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M2

高41-60cm

200

M2

高61-80cm

290

M2

高81-100cm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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