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