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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省政府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省政府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陕政函〔2008〕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换届后,根据领导同志分工,省政府已以陕政函〔2008〕37号文件对有关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了调整和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现就再次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补充通知如下:

  1.撤销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省财政厅承担。

  2.撤销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

  3.撤销省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4.撤销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省煤炭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5.撤销省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6.撤销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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