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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完成半年研修任务的农村教师经考核合格后,按学时折合学分,纳入“十一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研修工作站导师参与学员培训与指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完成480学时的,视同完成到农村兼职支教任务,可取得《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

  (二)对在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十三条 市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本计划的实施。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修教师进站研修产生的费用;承担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任务的区县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工作站要从全市基础教育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选派优秀的导师,适当减少导师的日常工作量,以保证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进站研修的教师。

  第十五条 市教委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站及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同时,对在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县、学校在评选市级教育先进单位、示范学校或先进学校时给予优先考虑。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负责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引导性、鼓励性政策;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急需和重点,全面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派出和接收学校负责具体安排研修教师的学习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修工作的质量,市教委成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事务由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承担。

  第十八条 远郊区县教委要按进站研修教师的条件选派参加研修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并将参加研修的教师名单于当年六月底以前报送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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