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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利用3-5年时间,在城镇优质学校设立100所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依托工作站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农村中小学教师进站研修的时间为一学期,全脱产。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在组织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

  (一)集中脱产培训为主。在区县教师培训基地,设立工作站,根据学科优势接收农村中小学教师参加研修,以集中培训为主,全面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集中脱产研修为主。在城镇师资力量雄厚的优质中小学,设立工作站,以导师带教的方式接收农村中小学教师脱产研修。

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至少有2-3个优势学科。

  (二)优势学科至少有2名特级教师、或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市级骨干教师,并能对进站研修教师进行指导。

  (三)能够解决10-20人的学习办公场所,最好能解决进站研修教师的食宿问题。

  第八条 研修工作站指导教师条件:

  (一)具有市级骨干教师、或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二) 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团结同志,善于合作。

  (四)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九条 进站研修教师的条件:

  (一)敬业爱岗,对教育教学工作满怀热情,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教育思想端正,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业绩比较突出。

  (三)积极进取,有较强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能力的意识,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在农村中小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校级骨干教师。

  (五) 愿意为农村地区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做出自己的贡献,研修结束后须回到农村地区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政策与保障

  第十条 进站研修的教师在研修期间正常享受派出学校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学期考核内容以研修期间的表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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