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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一)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

  (三)民办高校在筹办期、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民办高校超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跨年度收费的;

  (五)学校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学活动无法继续的。

  第五条 民办高校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 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五)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条件的学生。
  属以上情形,退费办法如下:

  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三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前已收取的,由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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