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琼教计〔2008〕158号)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校的退费,是指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在学历教育、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退(转)学、退费办法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