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制度。所有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县级报账制要求,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按照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凡不符合规定用途、不符合项目进度、不符合支付程序、不符合财务制度等要求的,一律不得拨付扶持资金。
(四)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省审计厅要定期开展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省移民开发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移民管理系统内部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省移民开发局要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和《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控作用,随时掌握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切实增强资金监管实效。
五、坚持阳光操作
(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项目扶持公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化“阳光库区”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对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损害移民利益的行为。
(二)健全项目决策机制。凡后期扶持项目确定前,必须广泛听取移民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对移民之间或移民与移民安置村群众之间有较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凡项目和资金未经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以立项审批;凡项目和资金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通告或通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以拨付资金;凡移民群众对公示或通告的项目和资金反映的问题未查清的,一律不得审批项目或拨付资金。
(三)完善移民代表参与管理制度。要认真总结移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经验,进一步制定移民代表参与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更好地发挥移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六、做好监测评估
(一)做好监测评估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的要求,专门研究,专题安排。各设区市要负责本辖区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