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应急处置
4. 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重建等类别。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 应急结束
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厅信息中心应在办公室指导下,根据建设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