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4.1.2 地震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的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4个级别。
地震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
|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办公室报告厅长、分管副厅长,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建设系统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指挥部办公场所开展应急工作。
(2)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30分钟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综合计划财务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建筑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墙改办等处室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单位意见,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2次会议,讨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