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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法院案件考核申辩程序暂行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法院案件考核申辩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事求是对中、基层法院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基层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根据《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案件被上一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不同意见的相关中、基层法院可按本办法提出案件考核申辩,接受申辩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评定结论。
  第三条 对以下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在年度考核时不予扣分的申辩:
  (一)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容易产生歧义,导致认识上产生误差的;
  (二)同一批次的同类案件同样处理均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三)原判无原则性问题,上级法院因化解矛盾需要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四)其他需要申辩的。
  第四条 以下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不扣分,也不经过申辩程序,但应保存裁判文书备查:
  (一)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或因新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适用等客观原因而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
  (二)刑事二审案件仅改变刑罚执行方式的,或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改变刑期的(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死刑、死缓复核案件因严格控制死刑而未被核准的;
  (三)民事案件中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等,因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无明确规定,所确定的金额被二审法院改变的;
  (四)民事、行政案件因为法院主管、管辖权异议被改变原裁定的;
  (五)对本条相关内容理解产生歧义的按第三条第(四)项处理。
  第五条  上述可申辩的案件,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理由有异议的相关法院,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收到退回的案件卷宗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提出申请,并附送案件卷宗、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及决议,受理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和卷宗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扣分的书面意见。申请法院应保存该意见书与裁判文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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