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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制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域使用金实行“收缴分离”,收缴方式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市海洋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交用海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划缴海域使用金。《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样张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除本市征收的养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外,征收的其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市级国库。
  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1,上缴市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2。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和报表,市海洋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由国家统一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用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等别

用海类型

一等

二等

三等

征收方式

填海造地用海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180

135

105

一次性征收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2.25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195

150

120

构筑物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150

120

90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11.25

透水构筑物用海

3

2.55

2.1

按年度征收

围海用海

港池、蓄水等用海

0.75

0.6

0.45

*围海养殖用海

0.075

开放式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0.03

浴场用海

0.45

0.36

0.3

游乐场用海

2.25

1.65

1.2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0.21

0.18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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