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域使用金实行“收缴分离”,收缴方式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市海洋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交用海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划缴海域使用金。《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样张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除本市征收的养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外,征收的其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市级国库。
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1,上缴市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2。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和报表,市海洋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由国家统一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用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等别
用海类型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征收方式
|
填海造地用海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180
| 135
| 105
|
一次性征收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2.25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 195
| 150
| 120
|
构筑物用海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150
| 120
| 90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11.25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3
| 2.55
| 2.1
|
按年度征收
|
围海用海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0.75
| 0.6
| 0.45
|
*围海养殖用海
| 0.075
|
开放式用海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0.03
|
浴场用海
| 0.45
| 0.36
| 0.3
|
游乐场用海
| 2.25
| 1.65
| 1.2
|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 0.21
| 0.18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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