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28号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要求,采取积极的工资政策实现工资增长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省有关规定因调整最低工资、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各种津贴补贴标准和执行
劳动合同法需要增加工资及因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工资来源不足的,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对工资水平偏低、增长缓慢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挂钩浮动比例。2007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足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企业,不再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三、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下浮工资的,原则上下浮工资额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超过部分不再下浮。
四、国资委监管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审。
五、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国有股权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由企业和职工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辅业改制分流后的企业,国有股权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也应从主业工效挂钩方案中退出。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按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经清算后,应当改按企业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重新核定。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加调整因素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15-18个月企业工资标准核定,低于转制前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按实发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依据企业工资利税率等指标,在1:0.3-0.75之间核定。
七、企业呈报材料前,要做好《工资清算表》中有关数据的自审工作,重点审核《工资清算表》中的数据与《会计年报表》、《劳动统计年报表》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不一致的,应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