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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

  当前,我省正处在劳动争议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速度持续较快增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某些条款的误读甚至有意规避,加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受案范围、申请时效以及取消收费等做出的新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量可能大幅上升,形势更加严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任务的艰巨性。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有关调解组织积极应对面临的挑战,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挖掘工作潜力,努力多办案、办好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总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开展形势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多种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通过上街头、下工厂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面对面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有理必诉。
  (二)认真谋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规划。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对各县、区案件数量、仲裁庭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数量和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目标。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提出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上报省厅。省厅将在编制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置规划的同时,率先在劳动争议处理任务重、案件多发的72个试点县(市、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建设,力争试点单位在机构实体化建设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积极协调,落实经费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据此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与财政厅协商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保障意见。各地要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协调,4月底前使劳动仲裁办案经费落到实处,不能影响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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