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开心大药房等6家药店为省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47号)
有关药房:
根据《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冀劳社[2007]76号)文件规定,我厅对有关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实地考察。经研究决定,石家庄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等3家药房具备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路药房等3家原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名称、地址后的药店,符合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可以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和购药服务;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平路药房等3家原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与省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和购药服务。
附件: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一、审查合格3家药店符合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批准为省直定点零售药店
1、石家庄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西路114号
2、石家庄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九中街21号
3、石家庄金泰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泰华街168号
二、审查合格3家原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名称、地址后的新药店,符合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批准为省直定点零售药店
1、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路药房
平安南大街20号
2、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君寿堂药房
槐北路方北新村1号
3、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泰药房
永泰街47号
三、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平路药房等3家原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