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规定和需要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提供方式等。
第十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我厅及时予以更改。我厅无权更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厅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人员每月25日将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汇总,报厅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